案例:
行为人陆某和杨某都在某市机械厂自动车床车间工作,二人利用工作时间,出于好玩制造了一把钢珠枪。该枪后被一个个体户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买走,二人因此产生了大量制造钢珠枪谋利的念头。此后,二人利用工作便利,制造钢珠枪78把,销售50把,获不法所得7850元人民币。二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分析:
根据刑法第125条第1款之规定,陆某和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、买卖枪支罪。
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“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”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,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。本罪侵犯了公共安全并违反了国家对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管理制度。根据(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)第46条之规定,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,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。可见此处的枪支不仅是指军用枪支,而且包括非军用枪支不仅包括整枪,而且包括枪支的主要零部件。这里的爆炸物包括军用的地雷、炸弹、爆破筒,也包括民用的炸药、雷管以及其他用来进行爆破、杀伤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物。本罪具体表现为故意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行为,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私自制造。其中包括用机器成批生产,也包括用兵工制作;既包括新加工的,也包括对旧有的维修使用。本罪是选择性罪名,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行为之一,即可构成本罪;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‘上的行为,也只构成一罪。
本案中,陆某和杨某先是出于好奇,故意非法制造能够伤人的钢珠枪,后因偶然一次非法销售枪支获利,萌发大量非法制造枪支的念头。从此二人大量非法制造枪支,非法销售获利,直到案发被抓获。可见,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5条第1款之规定,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,已构成非法制造、买卖枪支罪。